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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支持资管产品依法投资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

2021-12-16 15:12

(转载自中国证券报)

12月3日消息,为完善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金融体系,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服务质效提升,银保监会日前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统筹各类机构服务科技创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统筹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发力,充分考虑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势和特点,调动科技金融服务积极性。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优化内部流程,提升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质量。鼓励商业银行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保险保障,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首版次软件保险。上述负责人介绍,当前,全球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科技企业金融需求及其特点快速变化。《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做优做细科技金融传统业务基础上,加快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鼓励银行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以及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办首版次软件保险。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在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在上海依法依规试点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并在股权投资业务中建立符合早中期科创企业投资特点的容错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究保险资金设立服务国家科技战略专项基金或其他支持科技发展母基金的可行性。鼓励适当提高科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专业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在健全专门风险管理制度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企业执行差异化“三查”标准,贷前调查可适用差异化评级要求,不完全以企业历史业绩和担保条件作为放贷标准,提高企业股权投资可获得性、研发能力、技术优势、专利质量、团队稳定性与市场前景等要素的权重。贷时审查可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建立单独的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贷后检查可参考外部合作投资机构掌握的信息,关注企业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进度,统筹考虑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指导意见》要求,改进专门考核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从长期收益覆盖长期风险的角度,制定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方案,延长科技信贷人员绩效考核周期,细化落实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政策。在科技企业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内部流程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且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履职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鼓励适当提高科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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